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是指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中的主要受力构件进行检测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鉴定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现浇构件混凝土内部质量缺陷,钢结构焊缝质量,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构件中钢筋的数量、位置,混凝土梁(板)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面板厚度,结构轴线、楼层净高的控制质量等。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前及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f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证。第七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法定检测。建设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及处理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作为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和评优依据。未进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不得对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推荐备案。
第三章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第九条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标准,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方法。第十条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的抽样数量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主要受力构件每一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不少于五根(每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