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根据总行核算办法,对收到的偿债物应按评估的金额入帐,但当待处理偿债物评估金额大于我行债权时,则没有明确的帐务处理方式,若按评估金额计入待处理偿债物借方,贷方缺少对应科目,若按贷款本息计入贷方,则有一部分偿债物无法入帐,均不符合有关会计平衡的规定。二是由于偿债物种类繁多,处理变现均存在很大难度,闲置不仅不能产生收入,而且还要相应增加保管费用,更不利于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不少行为减少损失对部分偿债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总行对待处理偿债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此类出租的偿债物大多看是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计提折旧。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类的偿债物能够变现,在变现处理的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评估的时间作为资产的折旧期限,计算资产折旧从评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肯定要低于偿债物的入帐金额。同时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作为待处理偿债物的派生收入,应视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损耗的一种补偿,担在总行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的核算规定,只能计入收入科目,虚增利润,同时又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对我行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f三是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的各个环节中,均需发生多种费用支出,特别是对变现之前各环节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首先在以物抵债环节,如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债权,则必须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无论法院裁定还是双方协商,在偿债物收回入帐之前均需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又将按评估金额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数额不小的评估费用。其次在产权变更,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又需缴纳各种各样的过户费用。在保管环节,需支付仓储、看管等各种保管费用。同时在变现之前的各环节,凡涉及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的产权变更、占有,均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交易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种税金。这部分费用支出均属于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的派生费用,与正常的业务管理费用有着较大区别,如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仅不够合理,同时也会给本就捉襟见肘的费用指标带来更大的压力。(三)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税费征收规定对我行极为不利目前我行收回的待处理偿债物主要以房产、土地和车辆为主,但此类资产在接收、占有和处置过程中均涉及多种税费。一是收回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