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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疗合作备案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准确选择河北的医疗类合作对象,规范医疗合作行为,保障医院的
合法权益。故针对河北(以下简称医院)对外的医疗类合作特建立本制度。二、适用范围1本制度称的医疗类合作为以河北(河北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对外合作,合作范围为除采购外的其他医疗类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细胞治疗、新技术合作等相关业务。2前述的医疗合作备案,是指医院办公室对医疗合作对象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行为。医疗合作备案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履约监督管理的依据。三、适用人员1需与医院建立医疗合作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医院的行政工作部门、各病区及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医疗辅助人员。四、备案流程1医院与其他合作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医院与合作方订立合同(协议)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2医疗合作备案分为合作前备案以及合作后备案。
21合作前备案2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与医院订立医疗合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前,需由负责该合作的医院管理人员向医院办公室提供合作方的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2)资质证明(3)授权委托书(4)税务登记证(5)合作方的身份信息(6)合作合同(协议)
f212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对其出示的相关文件备案留存。在收到备案资料并确认后,出具《河北医疗合作备案表》(具体参见附1)。
如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在接收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接人员要求其改正。改正次数如超三次,则医院办公室有权决定不予备案。
1合作方不符合规定,无完整资质或执照,未在工商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2合作方资料不齐全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3授权委托书未合规,授权范围不清晰的。4超出执照经营范围的。5合同不合规的或有损医院利益的。213医疗合作类的合同(协议)未经备案或未按医院办公室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改正的。医院办公室将不予对该合同(协议)盖章。214如出具资料无问题且合作的合同(协议)无异议,由医院办公室在接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为“同意”的《河北医疗合作备案表》。22合作后备案221合同(协议)由合作方签字盖章后,医院的管理人员需携带合同(协议)及备案意见为“同意”的《河北医疗合作备案表》方可加盖医院公章(加盖公章手续仍须遵从医院盖章制度)。22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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