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帐户操作。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三、人员流动(一)简化出入境手续1临时入境对设在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2长期居留(1)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以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3永久居留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4紧急情况下来沪对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5赴香港、澳门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6赴台湾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上海户籍的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