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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乙方交纳的各种费用标准按北
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以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费用帐单为准,甲方不得擅
自调整相关费用的标准。
第2条、甲方交纳的费用。除本合同所列出的规定乙方交纳的费用以外的所有与该房屋
有关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七款、房屋修缮与使用
第1条、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3)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第2条、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
盗工作。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自然损坏
或因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损坏除外,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第八款、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第1条、合同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出租房屋转租(卖、抵押)给任何第三者。
第2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3条、甲方出售房屋,须在壹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经过乙方同意,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
权。
第九款、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1条、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2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视甲方为违
约: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乙方居住的(如债主上门追债、第三方人员看房等)。
第3条、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视乙方为违
约: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f(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或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第4条、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
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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