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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
提要: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世界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国际准则。文章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探讨了新巴塞尔协对我国的影响,提出了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选择原则。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风险分析、风险预测、风险控制等方法,预测、回避、排除或者转移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经营资金乃至金融体系的安全。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与对内放开,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巴塞尔协议最早是由10国集团提出并实施的,对世界银行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积极意义,目前已经发展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虽然它发端于发达国家,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同样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和金融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如监管资本套利技术),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风险变得日益复杂,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已不能正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无法实现其稳定金融体系和营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的监管目标。因此,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以顺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于2007年11月结束,从此我国银行业将全面融入国际银行体系,新巴塞尔协议在发达国家的全面实施,必将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与三大支柱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的本质集中在风险的差异性,要求增强评估信用风险的方法。通过对风险更灵敏的最低资本要求寻求提供更注意风险差异的激励。新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threepillars)构成,分别是:
(一)对银行风险和资本风险的新评估方式
在新协议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仍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核心因素。新协议重点强调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项风险,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仍为8,但必须是以健全的会计政策与估值方法做基础。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不再以1988年协议中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而是强调自律行为与外部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以内部评级(i
ter
alrati
gsbasedapproach简称IRB法)为基础来衡量风险资产,并为内部评级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法,即标准法、银行内部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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