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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29、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30、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3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32、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3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4学时,每年不少于18学时。(√)34、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一年内接受不少于36学时的继续教育×35、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可不携带从业资格证。(×)36、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因各种原因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37、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5分。(×)
f38、计分周期为6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39、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的,也可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40、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时间少于5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41、在考核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鞍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被吊销者须重新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后方可上岗。(×)42、在连续两年内考核周期综合得分为0分的,由鞍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从业资格,二年内不得参加出租汽车从业务资格培训。(×)43、在考核期内累计扣分为10分别以下(不含10分)的,给予警告,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考核档案中无任何记载。(×)44、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变更或涂改记分考核记录,否则将被加倍扣分。(×)45、因丢失需补办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先提供《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通知单》扣分(记分)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新补办的从业资格证上补记原记分情况。(√)
f46、计价器发生故障时,可不去报检维修,继续营运有时间去维修。(×)47、乘客身体不适时,应协助乘客拨打急救电话,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48、乘客因醉酒等原因神志不清、无法明确去向时,应尽可能帮助查询或向公安部门求救。(√)49、乘客携带行李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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