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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防火措施,各种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防火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二、矿井各井筒之间、矸石山、木料厂、通风机房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并贮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为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进风井必须装设防火铁门。三、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确保水量充足,水仓内的储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设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四、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不得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五、防外源火灾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防止使用明火引燃2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引燃3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4使用不燃或难燃用品5防止可燃物的大量积存。六、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七、所有库存的消防材料、设备除发生事故使用外,任何其它工作不准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有关单位必须在五天内补齐。八、有关部门每季必须对井上、下的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九、矿井必须按规定对井下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制定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十、开采有自燃发火的倾向煤层,通风区必须做好预防、预测工作,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十一、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
f十二、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必须视火灾性质、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十三、矿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十四、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抢救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观察风流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由地质科组织全面开展矿区防治水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其它相对科室、队组积极配合落实每一项防治水工作。二、严格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文地质和防治水管理条例及其它防治水的规程、措施和计划。三、积极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组织并实施井田内必要的补充勘探工作。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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