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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汇总本地区或兵团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具体详见《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专项资
f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84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财监200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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