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上年度财
f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地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60×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其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f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本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四省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处理。
第十条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确保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自治县、省直管县。如果抽查审核剔除率较高,应当及时商相关地
f区省级财政部门或兵团财务局将申报材料退回,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对于审核发现的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三章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