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日常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是裁判文书公开的主要形式。2007年的《关于加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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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均提出研究制定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制度、办法。2009年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更是将文书公开作为六项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2010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首次具体明确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具体规范。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废止了2010年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基本原则、除外情形、告知程序、替代删除范围、跟踪处理、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在基本原则上,增加了真实原则(第1条),并且规定除例外情形外,“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第6条);其次,将以往一直以来的上网审批制度修改为不上网审批制度(第9条),并严格修改、撤回程序(第11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上网处理规范》)发布,其中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列举了应直接删除及应保留的信息。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成为裁判文书上网的统一发布平台。目前,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已按相关要求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司法公开形式。
2裁判文书上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与《裁判文书上网处理规范》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个人信息保护均作出了规定。《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在互联网发布。第6条规定,应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第7条规定,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裁判文书上网处理规范》第4点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应予以删除。
诚如《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起草者所解释的,其中删除、匿名实际上是“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