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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多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f(三)因主观故意出现的过错;(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五)故意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f(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及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要求对工作过错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一、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出自:链接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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