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市民生活的自治性和闭合性构成了一道阻止公权力进入的壁垒,公权力除非必要,无权干涉当事人自主的决定。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但这些强行性规定并不占据民法的主体,不影响民法整体作为私法的属性。
f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回答(P1214)㈠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合体、重刑轻民,虽有调整人事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礼在调整婚姻家庭、继承及其他社会关系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实际上扮演者习惯法的角色,礼所倡导的“三纲五常”原则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和司法的原则。自《秦律》至《大清律》的历代律典及其他法律渊源,民事法律规范散落其间,往往与刑事法律规范相杂。维护以封建政治等级、宗法等级为特征的身份、财产制度,是历代律典的重要任务。㈡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1907年清末政府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纂活动,并于1911年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法典的编纂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并邀请中西各国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和富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总则和各编分别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负责起草。草案全文共36章1569条,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5编。这部法典未及颁布施行,就随着清朝政府的倒台而被束之高阁。南京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5编,共1225条。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又将内容相对独立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分别制定成单行法,作为民事特别法。㈢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单行法、民事政策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由此基本建立。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