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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三大特性和六大优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2008年2月1日起,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同时,1998年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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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房地局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已就新《办法》相关事宜上报省建设厅。据该中心报告认为,此次颁布实施的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条例得到了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与旧《办法》相比,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维修基金”变脸“维修资金”
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旧《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解读:由“基金”改为“资金”,在概念上实际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
■缴存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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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新《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旧《办法》规定,房屋维修资金是根据多层房屋按购房款的2、高层按购房款的3来缴存,西安也照此办法执行。
解读:这体现了一种更科学的公平性,不再因为房价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了同一楼上的住户所缴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期限得到明确
新《办法》第12条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而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新《办法》更有利于开展对房改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
解读:使公有住房的维修有了明确可靠的保障,减轻了对公有住房的财政依赖。
■住宅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增值
新《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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