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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质量监督交底会。第十一条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复
合地基、桩基和基础锚杆,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隧道衬砌以及区间高架桥梁等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登记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登记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第十二条工程中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
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质量监督员:(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着严重不相符的;(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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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第十三条对重要分项工程实行样板引路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样板引路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对以下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进行样板引路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一)工程桩试桩;(二)第一批桩终孔验收;(三)底板钢筋;(四)防水施工;(五)预应力张拉;(六)钢结构重要节点;(七)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第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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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中
间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行为、施工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评价工作细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的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监理月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每一工程项目开通使用“广州市混
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监理单位应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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