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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为:
第四条合伙人的姓名: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
第六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第十条合伙人姓名及其有效通讯(非公司办公地址)
序号
姓名
有效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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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序号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数额投资年限缴付出资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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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与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合伙股份份额的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3、企业特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合伙股份份额的合伙人决定。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
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
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
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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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合伙股份份额的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更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3、创始合伙人会议的约定:由于本企业每年都在增加新的合伙人,议事规则会随时变化,现将以下人员约定为创始合伙人,组成创始合伙人会议,类似于公司制的董事会,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重大事项由创始合伙人会议投票决定。创始合伙人为:4、与原始发起合伙人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为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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