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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020927颁布时间r
20021201实施时间r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拆迁管理r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r
第四章 法律责任r
第五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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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r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r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r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r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r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r
第二章 拆迁管理r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r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r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r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r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r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r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r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r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r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r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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