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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f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公布机国务院
关:
公布日20131207
期:
施行日20131207
期:
效力:有效
门类:行政法类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第一条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ff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第六条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
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
f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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