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保险。第十条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二家政服务的内容;三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四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五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第十一条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f六未满十六周岁的;七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八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第十二条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制度。提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鼓励、支持家政服务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的家政服务组织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家政服务组织不具备培训资质或能力的,应将所招收的家政服务员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代为培训。第十四条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档案,全面记录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经历和评价。第十五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追查制度,定期了解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的关系。家政服务组织了解家政服务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第十六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与家政服务员恶意串通,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的;三侵害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的;四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合同约定以为得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鼓励家政服务组织加入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第十八条家政服务组织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已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不正当竞争;二不安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政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相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七长期扣押、拖欠家政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第三章家政服务员第十九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