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200705172110《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20061025》2207教人〔2005〕6号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教育教师资格通知打印:王淑芳校对:王淑芳共印:300份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4月4日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第四条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f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