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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和工场的产品一样,也是属于资本家的。这从一开始并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行会和有关学徒的规定,以及封建和行会生产方式所通用的法律限制,都持续了一个时期,只是当资本家巩固了他在社会中的权力并且破坏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机构的法律特征时,这些东西才逐步被清除。部分原因是,早期的制造业倾向于集中到一些没有行会与封建规章制度和传统的新城市里。然而,反映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和习惯,终于形成了。资本家根据这类法律和习惯,实际上得到了决定劳动技术方式的无限权力。工业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的特征,是资本家竭力抹杀劳动力和能从劳动力中得到的劳动之间的区别,用他购买原料的同样方法购买劳动,即完成并体现于产品中的一定的劳动量。这种努力采用了种类繁多的转包制度和“外送”制度。在纺织、服装、金属品(制钉和制造刀剑)、制表、帽子、木材和皮革等行业里,都可以看到这种家庭劳动的形式。在这类行业里,资本家通过承包人和代理人,在计件的基础上将原料分给工人,使他们在自己家里制造。但是,即使在煤炭、锡矿和铜矿这类不能把工作拿到家里去做的行业里,在采掘面上工作的矿工,也直接地或通过矿工中的“包工”或转包人的中介,单独地或合伙地签订合同。甚至在早期的工厂里还存在这种制度。在棉纺厂里,熟练的纺纱工被派去看管机器,他们可以给自己找帮工,这通常是从自己家里或熟人那里找来的儿童帮工。工头除了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之外,有时还为自己买一些机器,并且雇用工人去开动这些机器。波拉德证明,这种做法不仅矿工和纺织厂里有,在地毯厂、带子厂、铁厂、陶器厂、建筑和土木工程、运
f输和采石厂里也有。(2)有人指出,在美国,这种合同制度几乎到十九世纪末叶以前,一直是钢铁工业的特点。在这种制度下,搅炼工和其他熟练的钢铁工匠按吨数计酬,标准视市场价格而定,他们可以自己雇用帮手。(3)莫里斯多布对这类制度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流行的情况作了以下描写,指出这一重要事实:真正资本主义的管理方式(因而也是生产方式),直到近代以前也就是说,在一百年内并没有成为普遍化的东西:直到1870年,许多工人的直接雇主并不是大资本家,而是中间承包人,这些承包人既是雇工,又是劳工的小雇主。实际上,十九世纪中叶的熟练工人往往在某种程度上是一名承包人,在心理上和观点上都带有这种身份上的特点。这种关系不仅在那些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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