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云南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时间: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号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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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七条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在保障政府供养对象兜底服务的前提下,养老机构闲置资源可实施社会化养老服务。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九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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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