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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企业所得税研究
作者:窦静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19期
摘要:企业所得税自1997年开始对高校征收以来,其征管方式、核算方法经历了数次变化。在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高校财务部门应针对账务、税收筹划进行相应调整和规划,根据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准确核算,在维护税法尊严和合理节税之间寻找平衡点。本文对新财务制度下高校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制度企业所得税高校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颁布已有12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政府收支类改革和高校资金筹措的多元化发展,旧制度已不能适应高校会计制度发展的要求。为此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改革,拟定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其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两项巨大变化反映了政府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推进科研项目成本核算的决心,也促使高校重新审视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方法。
一、高校企业所得税征收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此,属于事业单位的高校收入中,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被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及征收所得率经历了数次的变化。
(一)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将应税收入乘以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以2012年1月为界,之前,高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被全部认定为核定征收,征收所得率为10。之后,高校征收所得率又被调整为20,意味着收入的20为利润,以此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其营业额和所得额。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并且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真实生产经营成果的单位。在2013年初,高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被认定为查账征收,配合了新会计制度下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二、高校企业所得税核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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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纳税调整允许弥补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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