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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
川玉成(玉成()反字号
甲方(质权人):甲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乙方(出质人):1乙方(出质人)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电话:电话: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电话:电话:
鉴于借款人托担保合同》(编号为:川玉成(款人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委)协字号)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与贷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元整,保证期间为贷款期满后),年。
保证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质押财产1、乙方自愿将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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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质押财产清单)质押给甲方,以提供反担保。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质押财产作价人民币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种类和金额第二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反担保的主债权指甲方在承担前述《委托担保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后形成的对借款人追偿的债权。反担保主债权的金额约为人民币元整(实际金额按反担保范围计算确定的为准)。第三条反担保范围和期限1、反担保的范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甲方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甲方代为清偿债务总额10%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利息等;以及《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2、甲方行使质押反担保权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追偿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满止。3、如果《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变更导致甲方的担保责任变更乙方的反担保范围随之变更,甲、乙双方无需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或另行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第四条质押财产保险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及万万元整。质押
承担保险费用,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甲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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