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有限公司子公司合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合同集中管理,加大对子公司合同的审核力度,避免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xxxxxx合同管理办法》,结合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全资、控股三级公司和总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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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总公司对子公司对外签订的下列合同在签署前进行审查:
(一)对外投资类合同;(二)借款合同;(三)担保合同;(四)涉外(含港、澳、台)合同;(五)产权转让合同;(六)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七)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承包、施工、设计、采购合同;(八)总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合同。第(一)至(六)项、第(八)项合同,没有金额限制。第四条子公司签订上述各类合同前,一律按照本暂行规定报送总公司审查。不得未经审查签订合同,更不得先履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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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签约;不得签订没有合同价款或者合同价款不明确的合同;不得分解合同,化整为零,规避总公司对合同的审查。
第五条子公司签订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类合同,如合同事项属于xxx集团审批权限的,按照《xxx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审查部门第六条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同审查部门是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第七条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八条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办公室负责向总公司报送应当由总公司审查的合同,收发文件,处理日常联络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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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子公司签订应当由总公司审查的合同,按照本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起草、确定合同文稿后,应填写《子公司合同审查表》,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出具意见并签字后,将合同文稿及《子公司合同审查表》通过传真方式报送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三级以下子公司签订应当由总公司审查的合同,应当首先将相关合同审查材料报送其所属的二级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总公司审查。
合同文稿页数太多(20页以上),不便传真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报送,但是《子公司合同审查表》必须采用传真方式报送。
如合同事项属于集团公司审批权限的,除合同文稿、《子公司合同审查表》外,还应当报送集团公司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子公司合同审查表》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