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资源统一管理1
问题
导言
水法明确规定应以流域为单元研究解决水资源管理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在流域层次上的统一管理。然而,在某些方面流域为单元作为管理重点必须有所限制,例如,跨流域调水可能符合国家利益,而省间的水资源分配也必须结合国家的重点。因而,中央政府应在制定总体水资源分配和管理框架方面保留其主要管理者职能,从广义上说,就是要确保全国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符合国家利益。
流域内水与土地利用管理紧密相联。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土地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土地利用对水的利用和/或滥用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水及相关的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只有在明确的地理区域内才可实现。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的国家,水及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无法在国家级别上实现,也无法在跨越许多行政区的流域范围内实现,因为行政区负责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一些大国因而得出结论:水及相关自然资源的管理职能应赋予给省2。果真如此的话,地方(县、乡镇)层次上水、废水及土地利用的详细规划与管理理应附属于省,受到省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的控制。因此地方实体不能直接接受中央或跨省流域机构的指令,而要通过省级管理机构传达。
如果中央政府保留制定总体分配和管理框架的职能,而把管理者职能赋予给省,那么,跨省流域机构的职能和权力是什么?从广义上说,流域管理机制必须有助于确保国家重点在与省的管理者职能相对应的同时与省的管理者职能紧密相关和保持一致。换句话说,流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政策,同时为沿岸省份的共同利益服务。
a缺乏中央一级的统一管理
政策与规划:中央政府以国家为整体行使其管理职能,解决全国水资源管理重点问题:确定国家目标;
通过国家框架政策、法规及规划;保证省际间水资源的公平与合理分配,担保省际协议;执行国家计划及项目,如跨流域调水、大型综合利用工程,以及重要的防洪工程。
关于国家体制框架,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利机构,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至于水的体制框架,水利部被指定为“国务院下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水法》,1988年)。水利部下属的七个流域机构负责流域级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近年来,对水利部的行政职能的延伸得到明确,特别是在地下水和城市水资源方面。但是,其它部委在水资源管理与开发的许多方面仍保留一些必要的职能,如土地利用、环境及个别子行业(城市水利服务、水力发电、航运等)。此外,所有部门必须服从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