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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借用合同(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藏品,依照本样本订立合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文物借用合同,可参照本样本。)
甲方(馆藏文物借出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馆藏文物借入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借甲方馆藏文物事宜,订立
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将馆藏文物
件(套)出借给乙方,并
同时提供所借文物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编号、
年代、数量、尺寸、重量、质地、完残情况、级别、估价,以
及珍贵文物的图片等。
1
f第三条所借文物及其资料仅在


。借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
用场所、用途。需要改变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由甲
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不得将所借文物转借第三方。
第四条文物借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需延长借用期的,应于借用期满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
书面意向,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签订借用合
同。文物连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甲方于年月日前,在甲方所在地向
乙方交付文物。乙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所借文物清单的内
容查验签收。
第六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于年月日
前向甲方支付文物借用费
元。乙方逾期支付的,甲方
可不交付文物,或者有权提前收回所借文物。
因乙方原因推迟所借文物交付时间,或乙方提前交还所借
文物的,不减收文物借用费。
第七条借用期间,乙方应承担所借文物的保护义务,发
现所借文物受损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
若没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得对所借文物本体实施修补、取
样或装饰等行为。甲方可随时对所借文物进行检查、巡视,乙
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八条所借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文物的性质需采取特
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采取相
2
f应的保护措施。甲方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未采取相应
措施,致使文物毁损的,乙方应承担毁损责任。
第九条借用期满,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在
甲方所在地将该文物归还甲方。甲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所
借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
第十条乙方应制订《借用文物安全保障方案》,具体说
明该文物在包装、运输、陈列、保管等环节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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