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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
之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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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零xx年xx
释义
本报告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本报告报告
本所本所律师委托人XXXXX集团目标公司XXXXX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有限公司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有限公司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
2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法》《公司章程》元、万元、亿元基准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公司章程》人民币元、万元、亿元20XX年XX月XX日
3
f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有限公司之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0XX)XXXXX字第【】号
致:XXXXX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的委托,对XXXXX有限公司的基本状况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现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前言
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本所律师接受XXXXX委托到XXXXX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目前第一次现场调查已基本结束。
为出具本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但由于时间仓促,本所律师本次调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1、向目标公司出具尽职调查清单及补充清单,要求该公司按照调查清单提供纸质材料,并对相关纸质材料进行查阅;
2、到目标公司进行现场调查;3、听取目标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陈述和说明,向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4、到X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目标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及变更情况;5、到XXXXX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目标公司土地登记情况。
4
f由于本次尽职调查时间比较仓促,上述查验的方式不尽完整,本所律师对所调查事项难以进一步的核实和查验。因此,本所不能确保本报告不存在疏漏、瑕疵等情况。
本所律师声明:本尽职调查报告系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以及在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在中国境内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本尽职调查报告中仅涉及被调查目标截至报告出具日已发生的法律事项,而不涉及任何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除非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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