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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劳动改造单位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五条经采取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f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一节立案第二十七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海关受理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海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时通知举报人、线索移送机关或者主动投案的违法嫌疑人。
第二节查问、询问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第三十条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办案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海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第三十一条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查问、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且注明查问、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注明。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第三十二条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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