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强调会计信息的永久性与公开性,加强了审计人员的权力,增强了对董事会利益的披露。第三次是在1981年,英国根据欧盟发布的第4号指令的要求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在此次修订的公司法中,又着重强调了“真实与公允”的观点。为了保证“真实与公允”的要求,《公司法》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增补信息披露的内容,甚至在形势变化使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时,也可以偏离具体规定而作恰当的披露。第四次是1985年,这次修订与前几次不同。前面三次修订本和1948年的文本均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件生效,执行时需互相参照以决定取舍。这次修订是把历次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加以合并,经过删改和增补,并将欧共体第七号指令《合并会计》纳入其中,形成一部统一的、内容全面的公司法。其后,英国于1989年又对1985年的《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在1989年的《公司法》中首次引入了会计准则的定义,并要求公司董事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1989年的《公司法》确立了会计准则的地位。
虽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但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之后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又经过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标志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形成。1933年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初始信息披露制度,详细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并对初次信息披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1978年,SEC制定颁布了《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和《保护盈利预测安全港规则》,虽然不强制但鼓励盈利预测的披露。从此信息披露制度突破了原有禁止披露软性信息的框架,进入支持软性信息披露的阶段。为了适应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SEC于1995年对1933年的
f《证券法》进行了补充解释,确立电子招股说明书属于该法范围。在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重大财务丑闻曝光后,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国内研究动态:我国股票市场建立至今才十几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时间更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尽管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借鉴了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从而使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