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情况作出复评和综合评定,对经复评、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信用村”,由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联社统一授牌、公布。
第五章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条件。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其评定条件:(一)辖内“信用村”占乡镇(街道)村总数的50(含)以上;(二)辖内行政村均在市联社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且在该账户办理村集体资金收付;(三)辖内不良贷款率在3(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四)党政班子创建宣传工作到位,努力营造信用环境,积极支持市联社工作,且配合开展不良贷款清收、资产保全和资金组织等工作;(五)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第十八条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程序(一)符合评定条件的信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申报表》一并交市联社所在机构。市联社机构向市联社推荐,经市联社“信用村、乡镇
f(街道)”评审委员会和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评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同意公布。
(二)确定评为信用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政府与市联社签订《创建“信用村、乡镇(街道)”协议》,并由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联社共同授予“信用乡镇(街道)”牌匾。
第六章信用村、乡镇(街道)应享受的政策第十九条评为信用村或信用乡镇(街道)的,所辖客户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一)贷款优先。在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辖内村级经济组织、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优先。(二)贷款利率优惠。辖内的村级经济组织、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率可享受联社现行同等执行利率下浮10的优惠(执行利率定价政策的除外)。(三)信用贷款。农户(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可获得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四)贷款手续简便。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有资金达到规定比例,在授信有效期间内,且有资金需求,凭贷款证及身份证可随时到市联社所在机构贷款。对授信为信用贷款的,可直接到市联社所在机构网点办理信用贷款,不需提供担保。
第七章信用村、乡镇(街道)的义务第二十条信用村、乡镇(街道)的义务。
f(一)严格遵守信贷方针、政策、制度,自觉维护市联社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市联社的信贷监督。
(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