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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请问:(1)什么是保险利益?(3分)(2)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分)(3)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简要说明理由。(6)
f(4)谁可以领取该笔保险赔偿金?(3分)答:(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2)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在于:《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前已经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表决认可,应看作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3)甲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无论是员工本人还是代表利益的工会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未被明确告知而没有机会表态,公司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列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4)李某的继承人可领取该笔保险金。依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8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请问:(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4分)(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4分)(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4分)答:(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2)能。《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不合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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