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60号【颁布时间】2010122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rmfyb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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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20747htm【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
f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