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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碰,确保会议室桌、椅、墙壁、壁柜、电器等设施不受污损,人为故意损坏公物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第十一条会议室内所有物品未经行政部主管同意一律不得随意搬离。违者一律以偷盗公司财物论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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