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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局机关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一、出勤管理1、局机关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包括车辆的综合调派、维修以及驾驶人员的管理;2、驾驶员按办公室安排接送局领导、接待或会议保障、外地出车等工作,不得延误或推诿。3、没有出车任务的驾驶员,须按照局机关统一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4、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或交换使用,严禁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本局车辆。6、下班后机关车辆应停入车库,其他无车库的车辆,由办公室安排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二、车辆使用1、实行派车登记制度。各科室工作用车,须提前一天由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市内临时公务用车一般对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予以安排。市外公务用车,一天以内需经分管领导同意,二天以上(含二天)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办公室进行用车登记后,方可出车;领导用车、紧急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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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车,事后补填用车登记。(附件:局机关公务用车派车单)2、实行统一安排制度:各科、室、队应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用车紧张的情况下,首先确保领导工作用车,再按申请用车先后或工作的紧急程度协调解决。3、驾驶员不得跑私车,或借领导或其它公务名义出私车、办私事,不得任意改变行车路线。4、节假日或下班后若需工作用车,应及时与办公室主任联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派车。5、实行用油及车公里统一登记管理和实行单车成本核算制度:汽车用油及车公里由局财务进行登记,实行车公里与耗油挂钩;每辆车发生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同时加强耗油指标的对比分析。6、每季对各车辆的出车率、安全行车里程、油耗、清洁、违章等情况进行统计公布,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三、车辆维护与保养1、驾驶员要对所驾的车辆按其车况有计划的检修,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始终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2、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修理点由办公室调查、比较后确定,原则上只选择一个或两个修理点。车辆维修前,应事先向办公室主任说明修理原因。未经请示同意而擅自进行保养修理者,其费用不得报销。3、待修车辆由驾驶员负责送修,车辆维修完毕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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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修车辆的驾驶员须对修理项目进行确认,修理费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局领导批准,由局财务人员按规定统一向修理厂结算。3、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质量情况,经综合评价后统一向一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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