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档案【发文字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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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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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