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第六章评估
f第四十二条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
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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