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包括迫及效力))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以占有为前提);2、公信原则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区别: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构成要件:1、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4、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也就是说,受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