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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具有××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二)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f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三)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四)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本规定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
f(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四)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八条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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