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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协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管理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建立适合当地产业链的绿化和木材原料基地项目,并注册成立林业公司事宜达成协议。第二条合作背景我国是一个林木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面临着生态和木材短缺的双重压力。为此,双方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为邢台地区绿化、造林、治理改造沉降区等走出一条生态经济型的新路子。第三条合作项目1、甲方为引进此项目第一期提供不低于130亩的造林、育苗土地,使用期暂定15年,土地租赁费不超过500元亩年。2012年后根据甲方造林、绿化的规划和要求,乙方积极组织实施。2、在协议生效期限内,乙方在育苗、栽培、种植、绿化工程等过程中,保证绿化景观带内成树横向不低于30米。第四条新公司建设1、公司注册名称:2、注册资本:
f3、公司注册地:第五条租金缴纳
1、每年5月10日前,全额缴纳本年度土地租金。2、第一年度土地费用,乙方在次年五月前缴纳。第六条办公场所
新公司注册成立后办公场所使用参照(邢开管字200936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第七条甲方责任
1、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及其它相关手续。2、为乙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承诺不干涉乙方自主权限内的事务。3、协助乙方聘用当地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调与地方的相关问题和关系。4、提供或配备乙方必要的造林、育苗条件。5、乙方造林完成后,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并不得随意变更已造林的土地规划,如有变更,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八条乙方责任1、按甲方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等有关手续。2、办公用房使用和有关费用按入驻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f3、经营过程中,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做合法经营者。4、乙方应当按照规划造林,在林木成材后应根据林木经营周期,循环种植和砍伐,不得空置林地。5、乙方在造林规划土地上,不得开发与林木栽种经营无关的其他项目。第九条优惠政策乙方在开发区注册后,税费参照邢台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邢台市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邢开管字200936号)文件及国家和省、市对林业开发的有关优惠鼓励政策执行。第十条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违约方负责赔偿;因双方因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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