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0日
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供养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本办法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遵守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特困人员认定、自理能力评估及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f等相关工作。
救助机构、学校、医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七条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特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