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局长审批财务报销。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
f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洛阳有关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洛阳市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
f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