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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二)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2、入园项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企业经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对因客商撤资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三)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属性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否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合理布局、集中开发和配套建设。
f(二)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对个别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并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项目自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的项目,依《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罚,并发出催建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仍未能竣工投产的,对已投资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收回土地。
(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五)入园项目建设前须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报审材料,并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等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两证”等相关手续。
1、项目平面规划图、彩色鸟瞰图、主要建筑物彩色效果图及工程施工图;
2.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建筑施工图、企业厂区内给排水、排污及供电等管(杆)线放置图及绿地规划图;
3、入园项目厂区规划红线及标高。(六)入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约定的50
f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原件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保管,复印件交企业;企业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原件交还给企业。
第六条:企业租厂房管理
(一)企业入驻条件:每1000平方米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租厂房企业都必须按每个员工3个月的平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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