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或者欺骗。第十五条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第十六条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员工,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所属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项目部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十八条员工可以在项目部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十九条项目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二十条项目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第二十三条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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