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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网络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这些领域的计算机网络最需要立法的保护。部分发达国家不断扩大刑法立法的保护面,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
(二)刑法立法模式混乱
不集中是我国刑法立法涉及网络犯罪具体规定的特征体现。刑法之外,我们还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网络技术发展慢,网络犯罪出现晚,在刑法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事后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进行网络犯罪刑法立法不足的补充,行政法规多而不集中,刑事立法模式混乱。
(三)网络犯罪处罚较轻
对比国外网络犯罪的刑法定罪,我国只规定自由刑,而国外还兼顾财产刑和资格刑。以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例,最高刑为3年,而美国高达20年。我国网络犯罪存在处罚轻,形式单一的不足。刑种的单一降低了法律的效力,无法起到特殊预警作用。
三、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构建
(一)扩大保护范围
网络依然在持续深入地发展,其对我们生产生活的影响也更为深刻。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务之急就是加大刑法保护的范围。在范围扩大的基础上增加保护力度。一方面扩大刑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有立法处罚规定,刑法对处罚有着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扩大个人财产的保护范围。新建法律条文补充,司法解释更新,双管齐下,做好公民信息财产安全的保护。
(二)优化立法模式
基于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模式的混乱,必须基于我国刑法立法实际,做好立法模式的优化。网络犯罪作为全新的犯罪形式,其犯罪形式与后果不同于传统的犯罪,我们不能沿袭传统犯罪的处理标准。专门的网络犯罪刑法体系建构是必要的。将分散的网络犯罪刑法规定统一起来,做好网络犯罪行为的全方位覆盖,化零为整,使得网络犯罪立法出台与实施有着明确的体系为指导。
(三)增加刑法种类
基于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没有涉及财产刑和资格刑导致刑种单一,处罚较轻的实际,建议增加刑法种类,加大处罚力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引入资格刑和财产刑,适当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网络犯罪严加处罚,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与预防网络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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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网络属于不断发展的事物,而由此引发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是形式还是手段都是多变多发的,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尚不健全,刑法立法的完善刻不容缓。做好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法律是前提,是保障,通过刑法保护范围的扩大、刑法立法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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