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田宅只转让其使用权,而对其所有权和赎回权实行保留,就称其为“活卖”,或者“典卖”。其卖与典实属不同,卖一定有“断骨卖契”,而典会有“合同契”。
北宋沿袭唐代后期以来的土地政策,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放任土地自由买卖。宋代土地买卖盛行,宋代对田宅买卖契约更加重视,制度更加严格,程序更加规范和复杂,契税制度也更加完善。
二、田宅典当契约
“典”是指物主把田宅交给买主,并收取钱财,并且不支付利息,且保留回赎权;作为典当田宅的买主有权对田宅进行使用,并对田宅的未来可得利益享有收益的权利。在典当交易的过程中,典卖人所保留的田宅回赎权,称为“田骨”或“田根”。买主对田宅的用益物权也包括出租和再典当,但不能进行所有权交易。据当时的宋律规定,只对田宅的使用权、用益物权进行转让,而保留田宅的所有权和回赎权的“典卖”,称之为“活卖”。绝卖与活卖的最大区别是有无回赎权,而且由于买主得到的是一种有一定限制的物权,所以典卖的价格往往要低于市场价价,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以田宅的价格作为判断是绝卖还是活卖的一个标准。
在宋代,民‘间借贷时,多要求义务抵押,而田宅是百姓的主要财产,也是重要的抵押对象。根据传统习惯,出卖祖产甚至田产都是不孝的行径。田宅也是百姓的最主要的财产,典权制度与绝卖制度不同的是,典卖后可以赎回,因此,满足了传统的不舍弃祖业的心理,因此,宋代百姓更愿意采用典卖的形式获得继续使用的资金,典当关系在民间很流行,由于土地典当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宋代法律对田宅典当契约很重视。
三、土地租赁契约
宋代土地交易的多样化与形式化,促进了土地所有权的集中,逐步壮大了民间地主阶层的实力,宋代的官员、富甲、乡绅等慢慢地聚集了大量的耕地,而贫农和中下农,逐渐只拥有小块土地,甚至丧失了对耕地的所有权。他们的主要生计靠的是租种地主家的土地,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贫农出现无地可耕的情况,地少人多的矛盾进一步突显。而对大量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地主阶级,本人并不亲自耕种,一般会把土地分为小块区域,分别租种给不同的无地农民,然后靠收取土地租金来维持经营。“在两浙地区,不论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还是在国家所有制如学田,都实行着小块土地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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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实行编户齐民的户籍政策,国家授予民众编户齐民的,而土地的出租者和土地租佃者之间,即地主和农民之间,建立起一种以土地权租关系为主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