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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
住所: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初级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的研发国内贸易经
营电子商务
许可经营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贰个,名称与住所如下:名称或姓名:住所: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名称或姓名:住所: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
f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
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公司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
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出资比例:90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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