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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台,大多数非营利组织仍难以得到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3)公益腐败事件侵蚀信任资源,使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出现质疑。内部管理混乱,腐败滋生。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其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不足。一方面,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缺乏民主的氛围。社会之所以需要非营利组织的原因之一是因为非营利组织代表了民主。然而,从有关的调查情况看,我国有将近40的非营利组织没有正式的决策机构,组织的决策完全是由负责人个人或几个负责人决定,无论是官方的非营利组织,还是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其内部管理似乎都并不民主,家族式管理、言堂现象比比皆是,使得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的腐败问题也同样存在。志愿性的特点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没有明确的公共责任,诸如究竟非营利组织该对谁负责,该负什么责等的问题至今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此外,非营利组织的决策缺乏公开性,这就使得一些经营管理人员在组织活动中贪污浪费,这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不高,进而引起捐助不足。
2动员志愿活动资源的能力和规模也很有限。我国特有的青年志愿者主要通过共青团系统自上而下发动和组织,城市社区的志愿者则
主要由居委会进行统一协调。这两种方式主要还是依靠自上而下的体制发动和管理的,在迫切需要志愿者参与的广大非营利组织里,志愿者的数量极为有限,且没有建立相应的吸纳、管理和激励志愿者的必要机制。有相当一部分的有志于参与非营利组织志愿活动的社会人士,因志愿活动本身的宣传不到位、报名参与的渠道单一等问题而被“拒之门外”。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的众多非营利组织在成立之后,人力资源方面通常主要依靠招聘,大量的社会资源并未引起组织管理者的重视。他们往往把公益或互益活动设置为任务下发给组织里的在职人员,而社会人士只充当可有可无的角色,换句话说,就是让群众撑撑场面,实质性作用甚微。另外公民社会的发展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没有同步化,造成非营利组织应该承担的义务没有承担起来。
3双重管理限制,法律政策环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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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制的缺陷限制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正式法律并不多,主要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行政法规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后两部法规确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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