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禁酒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烟根据台市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十要十不准”规定》(烟办发〔2011〕7号),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禁酒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如下纪律:(1)除重要外事接待活动外,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3)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宴请饮酒。(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二、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党的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酒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明确有关科室具体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定点接待制度,明确接待场所和接待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审批程序,严格按要求进行接待,每次接待都要详细登记,接待费要在内部一定范围公开。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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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位要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制作卡片等方式,把禁酒制度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做到人人皆知、时时遵循。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遵守禁酒制度。市、县两级要通过媒体刊登、发送短信、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广泛宣传报道禁酒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违规处理办法,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经常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对违反禁酒制度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凡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违反禁酒制度行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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