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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内及乡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道路、交通、桥涵、供水、供气、供热、园林建筑、环境治理、电力、防汛、排污、军事、人防、铁路及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等设施和各种管线等),其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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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本市或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指导、验收、报送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档案资料员。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档案编制责任。建设单位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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